企业信息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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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苏州 虎丘区 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 姓名: 臧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律师事务所_平江律所_宿迁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7-05-04
  • 阅读量:205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江苏苏州相城区  
  • 关键词:南京律师事务所,盐城律师事务所,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_平江律所_宿迁律师事务所详细内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盐城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南京律师事务所,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fa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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