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对方声称其在法1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1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1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离婚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对方造假“债1务”怎么办?
造“假债1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古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1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尾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醉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于担心。法1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劳务合同代理律师,“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得逞。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1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交通事故代理律师,不宜直接对债1务问题进行处理。法1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1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1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1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代理律师,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刑事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提起离婚诉讼还需要确定法1院管辖的问题,那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1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工伤纠纷代理律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1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1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1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1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1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1院**于住所地的法1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