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修改
为了促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guo务院批准的《〈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中国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资格老律师事务所,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老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二、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fa部令*83号发布,律师事务所,司fa部令*100号、*106号、*109号和*118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壹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昆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发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条**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