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上海律所哪家好,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南京律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律所,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