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fa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徐州律所,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南京律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淮安律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律所,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正攵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