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无锡**律所,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wu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南京**律所,方可按照本办法*二十四条*壹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律所,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浙江**律所,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wu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