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姑苏区律师事务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昆山律师事务所,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平江律师事务所,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事务所,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
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