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苏州平江律所,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六十三条*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七十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张家港律所,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依照上述规定,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太仓律所,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律所,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规定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其涵义亦出于此。本案中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由夏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上也无法实施),而是夏某之父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夏某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